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要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原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且必须在复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其入学资格不予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半个月内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到学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当年应缴的学习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未交清应缴的学习费用者一律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主,基本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高职的学制为五年)。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批准允许中断学习(休学或停学,累计中断学习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延长学制,但最多不超过二年,即三年制大学专科的学制可延长至五年内(含五年)毕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高职的学制可延长至七年内(含七年)毕业。
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系、专业、年级编班,以入学年份为准,例如:2017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17级”。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模块。
(一)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规格,为使学生掌握所属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必须修读的理论或实践课程,也是为后续课程和将来继续深造打基础的课程。必修课分为公共课、专业课。
(二)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可以是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选修。
第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化的计算单位,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中的要求获得足够的学分方能毕业。
(一)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一般以每16-18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一周为1学分进行折算。
(二)总学分:三年制高职专业一般为120-130学分。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或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的各门课程(含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成绩与考核记载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有实验课的课程,实验课的平时成绩可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末考查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因病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如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凡旷考或在考试中以夹带、旁窥、抄袭等方式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在成绩栏注明“作弊”或“旷考”。
第二十条 各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凡是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者必须先补做后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三分之一或缺作业(实验、实习)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必须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查课一般在考试前结束,成绩按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下学期开学后允许补考一次,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后经考试仍不及格者,需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清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入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时间补考。教育实习可于毕业后半年至一年之内通过工作岗位上的实践,取得所在单位的鉴定证明,基本上能够胜任工作的,可视为教育实习及格。毕业实习可以参照教育实习的做法执行。
毕业设计的补考,可以将课题带到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半年之后完成,取得所在单位的鉴定,一年之内带回学校,由专业教师评定成绩。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遵守学习纪律。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校、系所规定的活动,必须书面申述理由,事先请假(请病假的要凭医院证明),经批准则有效。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普高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的,按《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普高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课程的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七条 重修
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重修课程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手续。
重修课程原则上跟低年级班级听课,若重修课程与现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自己自学;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免修
(一)学生在以前已修读过、或实际水平已达到相应课程要求,可以在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供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申请免修,经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原证书成绩作为该科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或“免修”。
(二)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实验课等实践环节一般不免修。
(三)体育与健康是一门公共基础课程,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申请免修或选修由学校体育教师指定的相应课程来代替。
第八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确有特殊情况(如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需要转系(专业)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在教学资源许可的前提下,受理转系(专业)申请。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系(专业)、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转系(专业)只限于已完成一年级学习,将要升入二年级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系(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系(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转出与转入的专业属不同类者;
(三)入学后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与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有关的系可根据相应专业的要求,对转系(专业)的学生进行测试,择优录取。转系(专业)的学生是否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转入系和教务处商定;
(三)学生办理转系(专业)手续,须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一)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二)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由学校推荐,经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的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在校学习成绩档案;
3、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
4、操行评定意见书;
5、转出(入)学校的审核意见。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因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学生因特殊事情需要中止学习的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1/3者。
第三十六条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与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发出休学通知书。学生收到休学通知书后应在一周内办好有关手续,不办理有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一般为期一年,学院保留一年学籍。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视情况放宽至二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八条 当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在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复学;
(三)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院校,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签收(若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由其所在系主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本人)。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有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的,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退学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七)如果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流程为: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依据《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 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学制的四分之三以上,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